一名汽車服務公司前職員收受供應商6.3萬多元賄款,作為不報告其供應的汽車地氈品質欠妥的報酬,被判囚2個月。
黃信文(43歲),曾受僱於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任職高級文員,亦被裁判官阮偉明命令須向大昌行汽車公司歸還6.3萬多元賄款中的3萬元作為賠償。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根據判刑指引,基於案件並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刑罰。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在大昌行新車處理中心任職高級文員,負責向供應商採購物料包括汽車地氈。
精豐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是大昌行其中一間供應商。大昌行於2009年6月收到精豐供應的第一批汽車地氈,發現部份地氈的品質欠妥。
精豐一名董事遂接觸被告,向被告提供利益以換取他的協助,不向大昌行汽車報告有關汽車地氈品質欠妥。
結果,被告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先後多次從該名「精豐」董事收取為數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賄款,總額高達6.3萬多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曾接受該名精豐董事提供的利益,以確保精豐身為大昌行的供應商,不會因為其貨物的品質出現問題而被撤換。
(即時新聞)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根據判刑指引,基於案件並不涉及任何特殊情況,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的刑罰。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在大昌行新車處理中心任職高級文員,負責向供應商採購物料包括汽車地氈。
精豐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是大昌行其中一間供應商。大昌行於2009年6月收到精豐供應的第一批汽車地氈,發現部份地氈的品質欠妥。
精豐一名董事遂接觸被告,向被告提供利益以換取他的協助,不向大昌行汽車報告有關汽車地氈品質欠妥。
結果,被告在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間,先後多次從該名「精豐」董事收取為數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賄款,總額高達6.3萬多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警誡下接受廉署人員問話時,承認曾接受該名精豐董事提供的利益,以確保精豐身為大昌行的供應商,不會因為其貨物的品質出現問題而被撤換。
(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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