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明報:9/1) 梁國雄啟動彈劾梁振英動議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下午向立法會,提出彈劾行政長官梁振英的彈劾議案,他宣讀了對梁的三大指控。
梁國雄表示,鑑於立法會全體議員有不少於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有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並拒絕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辭職,本會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九)條委托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以調查有關嚴重違法及/或瀆職行為及向本會提出報告。

至於三大指控,根據有關議案如下:

行政長官梁振英先生嚴重違法及/或瀆職的詳情:

●指控一:作出虛假陳述及回應,以瀆職行為,罔顧基本法第60 (1) 及64條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對本會負責的憲制責任梁振英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時,其行為違反了他根據憲法作出的宣誓,即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並違反了他作為一個有誠信和忠實地恪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法律的個人憲制責任;亦違反了他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向本會負責的責任,在對其提出的質詢觸犯了蓄意地作出虛假陳述及/或回應的罪行(詳情載於附錄I)。凡此種種,梁振英先生罔顧《基本法》第60 (1)條和第64條,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對本會負責,及有誠信和誠實地回應本會議員提出的質詢的憲制責任。

● 指控二:作出一連串嚴重違反《基本法》第47(1)條的行為梁振英先生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時,其行為違反了他根據憲法作出的宣誓,即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並違反了他作為一個有誠信和忠實地恪守《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法律的個人憲制責任;亦違反了他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向本會負責的責任,作出一連串企圖拖延、妨礙、掩飾及隱瞞他故意舞弊及操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過程的行為,並破壞2012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廉潔公正以不誠實的手段,發表虛假及/或誤導的陳述勝出該次選舉。他作出這一連串行為的方法,包括一個或以上的行動,詳情如附錄II所述。凡此種種,梁振英先生已嚴重違反《基本法》第47(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規定,並罔顧他作為行政長官的憲制責任,破壞了他擔任行政長官這個職位的威信和聲譽,有負他作為行政長官所得到的信任,其行事方式亦違反了法治和公義,明顯傷害香港市民。

● 指控三:作出嚴重違法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行為,指令、促使、授權或容許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在回應公眾查詢時作出虛假及/或誤導陳述梁振英先生於2012年3月28日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為第四任行政長官,及(在)擔任候任行政長官這個公職期間,其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候任行政長官時的作為,是在沒有合理辯解或理由的情況下,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其中他故意指令、促使、授權或容許候任行政長官辦公室,在回應公眾對其位於貝璐道4號的A號及B號洋房的寓所的僭建物提出的查詢時,作出實質上虛假及/或誤導的陳述。凡此種種,梁振英先生已觸犯了普通法下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的罪行,嚴重違反法律。

(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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