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30日 星期日

(明報:30/12) 漁護署:禁拖網捕魚明生效


漁護署發言人今日提醒漁民,禁止拖網捕魚措施將於明日(12月31日)生效。
署方亦已就有關安排致函通知各漁民團體。

為保護我們珍貴的海洋資源和生態,政府建議修訂《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的附屬法例,禁止在本港水域進行拖網捕撈這種非選擇性的捕魚方法。立法會已通過有關修訂,並於2012年12月31日生效。

發言人說:「禁止拖網捕魚活動可即時遏止海洋資源損耗的情況,使海洋生態逐漸恢復至生態上可持續發展的水平。此舉不僅可使一些具商業價值的物種在本港水域重現,隨破壞減少,海洋環境得到更有效的保護,珊瑚和海一類具生態價值的物種亦受惠其中。此外,一個得到妥善管理的海洋環境,亦可確保香港市民擁有穩定的優質海魚供應。」

《漁業保護條例》(第171章)透過禁止破壞性捕魚方式保護本港水域的魚類和其他海洋生物,禁用的方式包括使用有毒物質、炸藥、電力、抽吸器具及挖採器具。

根據《漁業保護(指明器具)(修訂)公告》,任何由一艘或以上船隻,將網在海床或水中拖曳,藉以捕撈魚類的器具,不論以人力或機械操作,一律禁止使用。而禁止的拖網捕撈活動則包括雙拖、單拖、蝦拖、摻繒和梅蝦拖。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漁護署會透過適當的資源調配加強巡邏,並嚴格執行有關法例。相關的政府部門亦會加緊聯繫,合作打擊本港水域的非法捕魚活動,有需要時更會採取聯合執法行動。

(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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